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已成为位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第三大适用罪名,是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第一大罪名,几乎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信息获取、推广引流、技术支持、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
为进一步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普法教育工作,切实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反诈骗能力,充分发挥审判机关普法宣传、法治教育的社会作用。8月16日上午,平遥县人民法院联合共青团平遥县委组织70余名平遥籍返乡大学生旁听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公开庭审活动,“零距离”以案明理,“沉浸式”以案释法。
伴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审判长宣布开庭。被告人王某的网友以为其介绍高薪工作为由,要求其出借银行卡,并承诺每天可赚2000到3000元,为谋取利益,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配合对方刷脸,事后非法获利8000元。经统计,王某提供的银行卡入账金额高达190余万元,19名被害人被骗转入资金6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
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没收,收缴国库。
庭审现场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让学生们切身体会到审判程序的公正、严谨性及法律的严肃性,达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庭审结束后,平遥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玉爱,结合该起案件进行现场说法,教育引导学生们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切莫因贪小便宜,想赚快钱,就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租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切莫以为仅仅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社会危害性不大,还能额外赚一些“零花钱”,直至案发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法官寄语
要引以为戒,切莫贪小惠小利、抱侥幸心理,不要被“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出租、出借、出售“两卡”不仅会为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会使自己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