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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出鞘】执行+训诫,50000元迅速到位!
作者:闫俊红 武洁  发布时间:2022-08-04 10:02: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强制执结一宗借款合同执行案件,在执行拘留和依法训诫的强大威慑下被执行人常某当场履行所欠余款,现本案已经全部执结。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仍未履行也不配合法院的工作。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拥有的房产全部是没有产权证的,且申请人提供的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已经做了抵押,这给案件执结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执行过程

经执行法官综合分析、精准研判后,遂将被执行人常某强制拘传回我院,并对常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予以严厉训诫,其深刻认识到自身拖延履行的错误,向法官积极反省自身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表示不应该拖延执行、抱有侥幸心理,不应该挑战法律的严肃性,并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在执行拘留和依法训诫的强大威慑下,常某积极联系亲友筹款,并当场履行50000元。

案件的快速执结,充分展示了法院干警“干”字当头的冲锋姿态,真正实现了让法院判决变为当事人手中的真金白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充分肯定,她连声感谢并为闫俊红法官送上“高效执行解民忧 人民法院为人民”的锦旗。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应当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输了官司拒不履行判决,以为把钱藏起来或者人躲起来就没事了?对于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当事人有能力去执行,可是拒绝执行,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涉嫌触犯“拒执罪”,这是一项刑事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平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