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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全面推行审前调查评估
作者:张生贵  发布时间:2013-12-19 17:20:22 打印 字号: |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确保法院裁判和社区矫正有效衔接,从今年1月,平遥法院全面实行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实行审前调查评估制度。

        该院在确定对被告人拟适用社区矫正后,及时向县司法局发出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调查评估委托书,对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族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县司法局在接到调查评估委托书后,认真、及时、准确地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材料提交法院,为准确适用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进一步强化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使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向前延伸,并促使社区矫正人员更加自觉主动地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同时加强了矫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无缝衔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截止目前该院向司法局累计发出调查评估委托书60份,县司法局向法院提交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60份。其中:属平遥县的46人,属外地的14人,法院采纳率达100%。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未出现脱管、漏管现象,为我县的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责任编辑:边国梁